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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冀0102执1271号

满树军、***、***、***、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2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311-850××××6

本院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

邮编: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