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2民初2229号
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33号阳光尚座429-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