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28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1828号
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阳光尚座****。
法定代表人:曹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华建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施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