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1执保1105号
申请人: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蒋路坡顶。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86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95648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