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进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