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27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松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村***12号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0T0G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钧。
被执行人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GH8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第三工业区第八栋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8711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奔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第8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841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松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奔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319.3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4050.39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71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