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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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325号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堍。
法定代表人:糜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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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