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325号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堍。 法定代表人:糜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