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某某建筑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789号 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618XP,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3289,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中兴北路8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