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浔练(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浔练(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3807室。 法定代表人:钱娟鹃,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61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按约支付拖欠的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