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560号
申请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93W。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2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合计价值9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联合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联合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久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