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205,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诸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宏兴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