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宏亚建材厂与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79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宏亚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78405部队内**,注册号500107600097808。
经营者:吴兴亚,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南环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26126。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宏亚建材厂与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宏亚建材厂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宏亚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53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宏亚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昕
人民陪审员  魏世熔
人民陪审员  任贵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超
法官 助理  李 欢
书 记 员  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