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011民初45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君,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四川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有,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及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四川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君、李毅,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兵,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黄石公司施工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图纸增加及变更部分工程总价款163197.97元,并判令圣泰公司向黄石公司支付该款项;本案诉讼费由圣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黄石公司与圣泰公司签署《“内江市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石公司对圣泰公司开发的沱江丽景进行施工,黄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其在施工合同范围外增加施工工程量价值163197.97元,但圣泰公司、富源公司一直拒绝为其办理签单签证,黄石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圣泰公司对黄石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称如下: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2.黄石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计量计价程序提交资料,也未先报富源公司审查,增加工程未签单签证的责任应在黄石公司。同时,本案当事人已于2020年3月26日确认案涉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163197.97元。3.双方当事人约定案涉工程项目为无息垫支修建,案涉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尚未达到双方办理工程造价审核和工程最终结算款支付的时间。4.截止2019年8月29日,圣泰公司已向黄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比例远超合同约定比例,同时黄石公司并未先履行无息垫支修建案涉工程项目的义务,也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的义务,圣泰公司对此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有权不再向黄石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富源公司对黄石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称如下:从建筑惯例和相关要求来看,建筑工程量的增加是开发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于本案增量的签证,施工单位完工后并未要求富源公司对其工程量进行认定。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则谈不上造价的问题。
被告(反诉原告)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并请求:1.判令黄石公司立即向圣泰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2.判令黄石公司按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圣泰公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直至黄石公司实际交房为止;3.判令黄石公司赔偿圣泰公司逾期向85户购房人交房的违约金248266元(暂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4.本案反诉费用由黄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圣泰公司与黄石公司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黄石公司承包修建圣泰公司开发的“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按合同约定该工程工期为360天,即从2017年9月29日开工至2018年9月23日竣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圣泰公司给予了黄石公司资金等多方面支持,“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早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但黄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及时收集、整理、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项目至今不能竣工验收,黄石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圣泰公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直到黄石公司实际移交工程之日止。此外,黄石公司的行为已造成圣泰公司不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沱江丽景”项目的商品房交给85户购房人,圣泰公司逾期向购房人交房的违约金亦应由黄石公司承担。圣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出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公司对圣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1.诉争案件的产生系圣泰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圣泰公司与黄石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黄石公司垫资修建沱江丽景项目,圣泰公司给予黄石公司200元每平方米利润。但在黄石公司积极施工后,圣泰公司故意拖延签署书面协议。2018年3月黄石公司施工的土建部分基本完成施工,2018年6月黄石公司收到变更施工图纸,并应圣泰公司要求,对变更的施工图施工内容及本不属于黄石公司施工范围的工程进行施工,从而产生本案黄石公司起诉主张的增量工程价款。同时,黄石公司多次要求富源公司签证、圣泰公司计付工程价款,但其至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未向黄石公司签证和付款。2.圣泰公司未履行黄石公司移交竣工资料前的主要义务,且在黄石公司移交竣工资料后,其亦无能力履行结付工程款的义务,故黄石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圣泰公司对增量工程进行签证系黄石公司为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的前提条件,其未履行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义务,必然导致黄石公司无法向圣泰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同时,圣泰公司原股东在分配财产后进行股权转让,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晓华的母亲林富贞,圣泰公司和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华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抽逃监管资金的行为。3.圣泰公司直接发包的消防、水电、电梯、门窗、栏杆扶手等附属工程并未完善,致使黄石公司扫尾工程无法进行。本案并非黄石公司的原因而影响了工期,实因圣泰公司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而影响了竣工验收。4.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逾期交房的违约损失由黄石公司承担,此并不属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同时,该损失实系圣泰公司自己或其单独发包的单项工程原因造成,黄石公司不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富源公司对圣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此与本案无关,其对此不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2017年8月23日,发包人圣泰公司与承包人黄石公司签订《“内江市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载明:1.1工程名称为沱江丽景,地点位于东兴区人民医院斜对面(兴盛路与复兴路交汇处),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暂不含二次装饰、花岗石、内墙墙面砖、墙面面层等)工程,除消防、水电、电梯、门窗、栏杆扶手安装(预埋件含在土建内)、附属工程外的全部工程内容。1.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0天。1.4签约合同价为20176200元。2.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2.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3.1监理人为富源公司,设计人为四川内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3.3.1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汇集由承包人负责并报监理公司审查合格后交发包人。竣工资料归档应满足内江市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移交的要求,竣工资料交验进馆由承包人总包管理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6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内容为施工全过程资料,必须满足内江市档案馆的相关规定;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30天内。3.7.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协商解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以此类推;但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5%。3.12.1图纸范围内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发生的增减项及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图纸范围外设计变更、签证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3.12.4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本项目为先行无息垫支修建。付款方式:根据销售当月进账额度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数,但不能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50%;若本项目当月无销售额度工程款进度款为零(乙方应无息垫资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支付至实际已完产值总价的50%(支付所有工程款的同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增值专用税票率11%,合法真实);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审计完备支付至工程决算款的80%;剩余20%间满24月时付至95%,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期满后14日内无息支付完全部工程款。3.13.2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为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以此类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为“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以此类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以此类推。3.14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完成资料归档后发包人方可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自承包人交给发包人完善的竣工资料后半年内完成),同时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备案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审计完备支付至工程决算款的80%。3.16.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且支付承包人怠工费用和其他损失。在承包人修建完成按节点付款要求时,若发包方不能支付已完工程款部分应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如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还应赔偿损失。3.16.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资,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违约损失不得重复计算,最高违约赔偿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暂估总价的15%。黄石公司、圣泰公司均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签字。
2017年9月28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中载明,案涉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3日。黄石公司、圣泰公司、富源公司均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签字。
2018年6月,黄石公司收到变更施工图纸后,及时进行了施工,黄石公司完成增量工程的施工后,圣泰公司未向黄石公司支付增量工程的价款。
本案审理期间,2020年3月26日,经黄石公司、圣泰公司、富源公司三方现场核实,共同确认案涉项目工程的增量工程价款共计163197.97元,即黄石公司诉请圣泰公司支付增量工程的价款。同时,案涉工程项目现已竣工,未验收。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圣泰公司是否应向黄石公司支付案涉增量工程价款。本案中,黄石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圣泰公司支付案涉增量工程价款163197.97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石公司、圣泰公司、富源公司均现场核实并确认案涉增量工程的价款为163197.97元,各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依法确认。关于是否支付增量工程价款的问题,应着重审查增量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增量工程并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各方亦未因增量工程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案增量工程的建设、价款支付等应适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4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黄石公司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增量工程期间存有月销售额,且案涉工程项目现处于竣工状态,并未进行验收,黄石公司诉请圣泰公司支付增量工程价款,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黄石公司诉请圣泰公司支付增量工程价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二、黄石公司是否应向圣泰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的事实并无争议,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1条关于承包人一般义务的约定,以及第2.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黄石公司应及时向监理人即本案第三人富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圣泰公司,发包人应在相应时间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本案中,案涉工程现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公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工程验收后归档,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黄石公司是否应向圣泰公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本案中,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公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黄石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未按时移交并非其所致,实系圣泰公司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未及时完工验收,且其主张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3.2.2条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移交的条件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本案中,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圣泰公司亦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黄石公司移交案涉工程项目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圣泰公司主张黄石公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黄石公司是否应赔偿圣泰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本院根据黄石公司、圣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主张,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同时,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仅提供了《沱江丽景项目逾期交房违约金花名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并未提供其已向购房者支付了违约金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圣泰公司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现并未实际产生,故对圣泰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黄石公司与圣泰公司签订的《“内江市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石公司、圣泰公司、富源公司均现场核实并确认案涉增量工程的价款为163197.97元,但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黄石公司诉请圣泰公司支付增量工程价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黄石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按约编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向监理公司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而非直接向圣泰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故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公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不符合双方约定。同时,因案涉工程项目现尚未竣工验收,黄石公司亦未表示不配合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的相关工作。故对圣泰公司反诉黄石公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圣泰公司亦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黄石公司移交工程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公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仅提供了《沱江丽景项目逾期交房违约金花名册》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未提供其已实际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的相关证据材料,圣泰公司反诉请求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未实际产生,故对圣泰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386元,由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蕴
审 判 员 李 盖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