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财保12号
申请人: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陈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林富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永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