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伦,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南环路1幢156号附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勇,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泽平,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勇、喻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0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0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璐
审判员 李小勇
审判员 娄伟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严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