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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特590-600、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联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梅,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月诗,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仁勤等12人(各申请人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3699-3710号仲裁裁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十二案申请费人民币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彭  建  钦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序号 案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2016)粤03民特590号 杨仁勤 2 (2016)粤03民特591号 *** 3 (2016)粤03民特592号 王华芝 4 (2016)粤03民特593号 赵平 5 (2016)粤03民特594号 程永正 6 (2016)粤03民特595号 王小英 7 (2016)粤03民特596号 杨天华 8 (2016)粤03民特597号 肖春梅 9 (2016)粤03民特598号 杨毓端 10 (2016)粤03民特599号 唐汉翠 11 (2016)粤03民特600号 杨英 12 (2016)粤03民特602号 胡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