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特590-600、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联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梅,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月诗,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仁勤等12人(各申请人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3699-3710号仲裁裁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十二案申请费人民币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彭 建 钦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序号
案号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2016)粤03民特590号
杨仁勤
2
(2016)粤03民特591号
***
3
(2016)粤03民特592号
王华芝
4
(2016)粤03民特593号
赵平
5
(2016)粤03民特594号
程永正
6
(2016)粤03民特595号
王小英
7
(2016)粤03民特596号
杨天华
8
(2016)粤03民特597号
肖春梅
9
(2016)粤03民特598号
杨毓端
10
(2016)粤03民特599号
唐汉翠
11
(2016)粤03民特600号
杨英
12
(2016)粤03民特602号
胡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