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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特457号
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系被申请人的配偶。
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下称“洁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撤销深劳人仲案【2016】3241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洁圳公司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而终止劳动合同,在主体上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存在就业问题,无须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仲裁裁决洁圳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30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该段时间,洁圳公司按照固定的工资支付给***,因蔡叔华未上班,不存在加班费,因此不应该支付加班费;三、仲裁裁决洁圳公司支付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医嘱上也并未说明,因此洁圳公司无须支付护理费。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16】324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并无法律规定将退休中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排除在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伤致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仲裁委员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期间内的工资计算基数是职工受伤前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包括职工受伤之前的加班费,仲裁委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因此,***在住院阶段的护理费,洁圳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综上,本院认为,洁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
代理审判员黄玮娜
代理审判员*灵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