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7016号
原告:天津安盛达电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75970320G),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河名邸1-1404。
法定代表人:董志远,经理。
被告:江苏金彩业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6UDX87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333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金彩业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IYNBXO05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110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安盛达电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彩业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金彩业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安盛达电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盛达电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盛达电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原告天津安盛达电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