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7570号
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3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珠海艺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应预缴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