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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0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101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10374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QP0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轶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兴公司)、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委托收楼书》授权,判令凯丰公司按合同交付约定将房屋钥匙等交付于**、***;本案诉讼费用由红兴公司、凯丰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自行承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撤销《委托收楼书》授权,判令凯丰公司按合同交付约定将房屋钥匙等交付**、***;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凯丰公司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及庭审笔录。 被上诉人红兴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被上诉人凯丰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委托收楼书》效力的问题。首先,上诉人**、***签署《房屋局部变更、装修及家居配套服务合同》及附件《委托收楼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上诉人**、***在《委托收楼书》上有单独签名,该《委托收楼书》内容仅一页,字数较少,正常情况下稍微略读就能全面了解《委托收楼书》的内容;第三,《委托收楼书》中关于“上述委托事项完全基于本人自愿,与任何第三方无关,且为不可撤销之委托”的约定虽为格式条款,但该“不可撤销之委托”并没有剥夺上诉人**、***自己验房、收楼的权利,不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第四,上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过程中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利处分自身权益和履行交易时的审慎义务,不能排除上诉人**、***自己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综上,上诉人**、***主张《委托收楼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有效,即应恪守履行,上诉人**、***已在《委托收楼书》中明确放弃任意解除权,且该放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红兴公司、凯丰公司基于此已形成信赖利益,**,上诉人**、***在本案主张解除,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胡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