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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8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101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10374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QP0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轶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38元,减半收取1136.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