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8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101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10374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QP0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轶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38元,减半收取1136.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