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1709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101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10374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QP0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元,本院予以收取人民币2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蕾 仰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