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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1709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101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10374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QP0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元,本院予以收取人民币2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蕾  仰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