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8197号
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恒福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由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9989635W。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寰,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397317。
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86元,减半收取19793元,由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