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2民初3104号
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恒福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9989635W。
法定代表人:王由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江西(信丰)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万隆乡万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5JG4K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周玉寅,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玉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以案情复杂,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便于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小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