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2民初3104号之一
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恒福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9989635W。
法定代表人:王由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江西(信丰)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勇,江西(信丰)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万隆乡万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5JG4K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周玉寅,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玉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万株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2元,减半收取977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伟旭
书记员 胡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