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新京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粤16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缪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