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3执12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有全。
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刘炳强。
本院在执行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113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辆,本院已查封,暂无处置条件。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164011.59元,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2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