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0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7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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