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5848号
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来,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睿凌轩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睿凌轩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睿凌轩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4元,减半收取计4137元,由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玺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生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