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774号

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泽,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系对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而**因对(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先于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对**的起诉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案号:(2020)川0106民初623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因二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并入(2020)川0106民初6232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06民初6232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