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477号
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嘉北工业园区54-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J04W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睿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B-5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MJW5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睿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