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850号
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3栋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MJW5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607462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8元,减半收取计5804元,由四川睿凌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