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通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757号
起诉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栋4单元2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0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3月17日,本院收到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讯通公司诉称,讯通公司负责人**或讯通公司均并未被我国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公司不能仅凭另案刑事判决一句事实不清的陈述,并根据由移动公司强制讯通公司签订的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擅自解除本案合同。综上,讯通公司向本院请求判决:1、移动公司2019年10月25日用电子邮件向讯通公司送达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违约处理通知单》无效;2、移动公司提供的《中国移动2019年至2020年传输管线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标段2标包3份额1(线路部分)工程施工框架型协议》中所附的《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第二条(责任追究措施)无效;3、撤销移动公司与讯通公司签订的“廉政协议”;4、请求判决移动公司立即恢复讯通公司被终止履行涉及金额31650960.00元的《中国移动2019年传输管线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标段2标包5份额2(线路部分)》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继续履行;5、诉讼费由移动公司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讯通公司与移动公司之间签订,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中国移动2019年至2020年传输管线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标段2标包3份额1(线路部分)工程施工框架型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第三十条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明确具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讯通公司提出,前述《框架协议》尾部“合同附件”部分又注明还有另一份框架协议,即“附件三:框架协议”,协议名称为《中国移动2019年至2020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贵州)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附件《框架协议》),该附件《框架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贵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贵州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且该约定与《框架协议》中的仲裁约定矛盾,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明确可执行的仲裁约定,即仲裁约定不明,据此起诉人要求本院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认为,讯通公司提交的附件《框架协议》落款处仅有讯通公司盖章,缺失移动公司的印章,就现有证据而言,不能认定移动公司对附件《框架协议》作出了认可的意思表示,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故而该协议未成立。不能以未成立的附件《框架协议》否定《框架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讯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现双方就《框架协议》发生争议,讯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其向本院提起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