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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志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振兴建苑南门)。 被告: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04X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栋4**21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朗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N90B84K,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金志成、**、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朗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劳务费70000元;2、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扬州朗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金志成和被告**施工。被告金志成、**与原告口头约定,两被告金志成、**将江都区仙女镇周墅街道及***有线宽带接入工程一次性单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同时协助陈行街道、仙女街道迁改,有线宽带接入工程单价为一个分纤箱1000元。双方约定了具体工作内容、付款进度、被告金志成、**提供工作条件等事宜;原告带领工人实际施工至2017年7月底,共安装有线宽带接入分纤箱100个,劳务费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至今仅支付30000元,原告无奈垫资将施工队伍的人工工资逐一发放,另查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现特具状诉至法院,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于2021年5月8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案涉纠纷系因江都区仙女镇周墅街道及***有线宽带接入工程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