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5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551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04X2,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团**写字楼和**商业第********。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恒盛通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065654XL,住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住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1.**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自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盛通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盛通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336元,并提供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盛通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33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易晓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