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01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段寨行政村段寨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住所地贵阳世纪城**团**写字楼和**商业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440.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44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