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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01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段寨行政村段寨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住所地贵阳世纪城**团**写字楼和**商业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440.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44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