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青兴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1075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纲,富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柴智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1)新432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二被申请人不承担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原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以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