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793号
申请人:陈齐强,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陈齐强与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齐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63万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