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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齐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793号 申请人:陈齐强,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陈齐强与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齐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63万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