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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161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武,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柴智慧。
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8)粤0605民初21613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告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11×××65的存款360000元。同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以及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11×××65的存款360000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受理费6959.52元,减半收取计3479.7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799.76元(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解除保全措施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