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阳天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10654号
原告: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70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曲阳天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晓林乡中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天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