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2执1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376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焦作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173842681。
法定代表人:董文正。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xxx元、支付违约金xxx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进行现场调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得款xxx元(本案应缴执行费xxx元),此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妍
审判员*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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