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03执1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17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8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2021年12月2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371.63元(含执行费1414.36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2371.63元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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