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柳娴,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文辉。
申请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87、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2月0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827150.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无人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申请人诉讼期间曾申请财产保全,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尾号为4378元的账户资金1113815.20元,现冻结期间为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但该账户因属保证金账户,本院无法进行扣划。申请人在前述账户冻结到期前,如有续封需要,须在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未申请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文秀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胡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