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255号 申请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70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3层C260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39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39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