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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241号 原告:****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7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