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谢家集区振华水泥瓦厂、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580号
原告:谢家集区振华水泥瓦厂,住所地谢家集区园艺场(原西城造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M4D907。
主要负责人:张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峰,系该公司销售员。
被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李一矿大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40641J。
主要负责人:范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谢家集区振华水泥瓦厂与被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家集区振华水泥瓦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家集区振华水泥瓦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家集区振华水泥瓦厂负担。
审判员  张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