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谢家集望峰岗路南基督教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初字第00741号
原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南市*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标,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家集区望峰岗路南基督教堂,地址:*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家集区望峰岗路南基督教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春申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