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449号
原告:北京汇集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DA29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系原告处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盛世影云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花园1680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媛,经理。
被告:北京紫光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2幢109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汇集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盛世影云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紫光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汇集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