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83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紫光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2幢1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76539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凯罗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3层会所3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2ALJ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紫光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凯罗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