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信佳诚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美境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2110号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烽火机电大市场2号仓库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境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滨湖分场。
法定代表人:严定华。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境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物资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革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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